108年醫療法規新知報您知 1/6〈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108年醫療法規新知報您知   1/6〈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

臺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養護部社工師/黃詩嵐

 

當您的生命面臨急救與否時,希望家人替您做決定,還是自己做抉擇呢?105年通過立法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生福利部已發布施行細則,預定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符合先決條件的民眾,可經由諮商和簽署流程,未來在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5種臨床條件下,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

國人不喜歡談論死亡議題,對於需要長期照顧的病人來說,不論是對自己還是家人,都是一種煎熬,導致家庭在最後決策時,面臨很大壓力。病人自主權利法為的就是要讓國人在意識清楚情況下,可以預立自己的醫療決定。其先決條件依照民法必須要是20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或是未滿20歲但已婚者。

為了讓大眾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髓,2017年起,衛福部委託全臺7家醫院試辦,讓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或社工師,將正確的法律條文傳遞給有興趣者。結果在推廣期間,發現有很多人誤解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所謂的安樂死;其實若是遇到急性且可逆的病情,還是會給予適當的醫療,何況預立醫療決定的生效,必須經由2位專科醫師判定疾病為不可逆轉的地步。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臺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利於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病人自主權利法宣傳海報。(轉載自安寧照顧基金會網站)